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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2019年度报告“路由器”专利间接侵权案

杨宇宙 赢在IP
2024-08-26

由于信息共享、多方协作系互联网通信技术领域的一大技术特色,该技术领域的绝大多数发明创造的类型系方法专利,并且在专利撰写时,如果采用单侧撰写无法准确说明发明的实质内容,更多的是撰写成为需要多个主体的参与才能实施的方法专利。通常,这类方法专利在实际应用中以软件的形式安装在某一硬件设备中,并由使用终端设备的用户触发软件在后台自动运行。这就导致如果按照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规则,即应当以被诉侵权人所实施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全面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作为专利侵权的必要条件,那么,仅仅是制造、销售具备可直接实施专利方法功能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将难以被认定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例如,在过往的索尼西捷案件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单一主体未完整实施专利技术方案”、未“全面覆盖”专利技术方案的不完全实施行为,即所谓的“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需以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被诉侵权人不构成帮助侵权。





而本次年度报告的“路由器”案,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中有关“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确认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判定的“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原则,无需以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作为构成间接侵权行为的前提。(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表面上看,终端用户是专利方法的实施者,但实质上,专利方法早已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得以固化,终端用户在使用终端设备时再现的专利方法过程,仅仅是此前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内的专利方法的机械重演。因此,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制造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专利方法被终端用户所实施。如果按照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规则,即应当以被诉侵权人所实施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全面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作为专利侵权的必要条件,那么,仅仅是制造、销售具备可直接实施专利方法功能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将难以被认定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同时,仅认定被诉侵权人在测试被诉侵权产品过程中实施专利方法构成侵权,不足以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因为该测试行为既非被诉侵权人获得不当利益的根本和直接原因,也无法从责令停止测试行为来制止专利方法遭受更大规模的侵害,而专利权人更无权主张虽直接实施了专利方法、但并无生产经营目的的终端用户构成专利侵权。

在上述情形下,针对网络通信领域方法的专利侵权判定,应当充分考虑该领域的特点,充分尊重该领域的创新与发展规律,以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实质性保护,实现该行业的可持续创新和公平竞争。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供稿:戴纯箴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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